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 号),海关总署正式取消三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以及“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上述事项取消后,相关企业如需开展对应业务,应直接通过海关相关信息化系统办理手续,无需再进行线下行政审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3 月 8 日
365外贸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 号),海关总署正式取消三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以及“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上述事项取消后,相关企业如需开展对应业务,应直接通过海关相关信息化系统办理手续,无需再进行线下行政审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