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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50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

2019年第50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 365外贸
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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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简化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进出区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进一步简化综合保税区货物及物品进出区管理流程,推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发布相关公告,明确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一、政策核心:简化进出区管理

针对境内入区的货物与物品,若同时满足不涉出口关税、不涉及贸易管制证件、无需办理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四项条件,将适用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二、适用范围:八类货物与物品

具体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及物品范围包括:

  • 区内基础设施、生产厂房及仓储设施建设所需的机器、设备与基建物资;
  • 区内企业及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 区内企业必需的劳保用品;
  • 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 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 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
  • 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仪器、工具、机器及设备;
  • 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三、操作流程:免报关单与可追溯管理

上述货物与物品进区时,无需采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方式办理手续。出区时,同样实行与进区一致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须建立日常记录机制,确保相关情况可追溯。

四、监管要求:违规暂停机制

若区内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海关有权暂停办理其货物、物品的简化进出区手续:

  • 超出规定范围,擅自通过便捷管理模式进出区;
  • 未如实办理货物、物品便捷进出区手续;
  • 涉嫌走私并被立案调查或侦查。

五、其他业务执行说明

涉及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业务,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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