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义与范围
本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指符合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完税费用的部分。
二、报关单填报要求
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须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如实申报。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1. 存在应税费用
若需向卖方或相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无论该费用是否已包含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均应在该栏目填报“是”。
2. 不存在应税费用
若不存在上述支付情形,应在该栏目填报“否”。
三、已支付费用的申报与征税
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应填入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入“总价”栏目。海关将按接受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征收税款。
四、未支付费用的后续申报
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义务人应在每次支付后 30 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具体填报规范如下:
- 监管方式: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 9500);
- 商品名称与编码: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及编码;
- 法定数量:填报"0.1";
- 总价: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 毛重与净重:均填报"1"。
海关按接受申报纳税手续之日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征收税款。
五、法律责任与滞纳金
因未按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将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已按规定填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后续申报纳税手续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将自应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办理或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遵照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27 号公告及 2017 年第 32 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18 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关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doc
海关总署
2019 年 3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