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月 27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9 年第 58 号公告《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正式明确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规范。针对业界关注的核心问题,现进行专业解读。
一、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第五十一条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税条件是什么?

判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关键条件:
1. 与进口货物相关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必须直接关联到具体的进口货物。
2. 构成货物进口的销售条件
该费用的支付是卖方同意销售货物的前提条件。
案例分析:国内进口方从国外贴牌厂采购某品牌服装,除货款外还需向品牌方支付商标费。在此案例中,进口服装带有商标且支付了费用,表明商标费与货物相关;若不支付商标费,品牌方不会授权工厂按原合同价销售,故该费用构成销售条件。因此,对外支付的商标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三、如何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1. 申报时已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与进口货物同时申报。
- 在进口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
- 在进口报关单“杂费”栏目填报已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2. 申报时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在进口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
- 在每次支付(含直接或间接支付)后的 30 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报《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 填报征税报关单时:“监管方式”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 9500);“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填报原进口货物信息;“法定数量”填报"0.1";“总价”填报本次支付的应税金额;“毛重”和“净重”均填报"1"。
四、如何计征税款?

海关依据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征收税款,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 申报时已支付
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计征。
2. 申报时未支付
纳税义务人应在每次支付后 30 日内办理手续。海关按照每次接受申报纳税手续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计征。
计算案例:国内 E 公司向美国 B 公司进口皮鞋,CIF 价格 100 万元,另付商标使用费 15 万元。假设关税税率 10%,增值税率 13%,2019 年 5 月 1 日申报进口。
- 关税:(100 + 15) × 10% = 11.5 万元
- 增值税:(100 + 15 + 11.5) × 13% = 16.445 万元
- 总计税款:11.5 + 16.445 = 27.945 万元
(注:原文计算结果"0.35 万元”存在明显笔误,此处已根据公式逻辑修正为正确数值。)
五、未按规定申报的法律后果

若因未按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将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若已按规定填报但未在限期内办理后续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将自应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办理日或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