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首次进口标签备案要求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纳入食品检验项目,由海关依法实施检验监管。
强化进口商审核主体责任
进口商须严格审核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确保其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进口。
规范查验与违规处置流程
若进口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进口商应向海关提交合格证明材料、标签原件及其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文件。对于部门通报或消费者举报涉嫌违规的标签问题,海关经核实确认后,将依法予以处置。
明确特殊贸易形式监管原则
入境展示、样品、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入境的预包装食品(离岛免税除外),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监管。
落实出口企业合规义务
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标准或合同约定要求。
废止旧规与过渡安排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废止原质检总局 2006 年第 44 号、2011 年第 59 号及 2012 年第 27 号公告。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步作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4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