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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71号(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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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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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9年6月1日

2018 年 10 月,中日双方海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并定于 2019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AEO 互认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日本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日本 AEO 企业。双方将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二、通关便利措施

中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将向对方 AEO 企业提供以下四项便利措施:

  • 在风险评估中充分考虑对方 AEO 企业资质,以此减少查验和监管频次;
  • 对需查验的货物,实施最大程度的快速处置;
  •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及时解决 AEO 企业通关过程中的问题;
  • 在主要基础设施因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保障 AEO 企业货物快速通关。

三、中国 AEO 企业出口申报要求

中国 AEO 企业向日本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中国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AEOCN0123456789)通报给日本进口商。日本进口商需按日本海关规定填写申报,经日本海关确认身份后,即可享受相应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进口日本 AEO 货物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从日本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的“境外发货人编码”处,以及水运、空运货运舱单的“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处,填写日本发货人的 AEO 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地区)代码+AEO 企业编码(17 位数字)”,例如"JP12345678901234567"。经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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