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进出口审批及监管手续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海关总署联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公告,正式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进出口审批流程及监管手续。
明确核心概念定义
艺术品范围:严格遵循《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56 号)界定。
展览展示活动:指以艺术品销售或商业宣传为目的的各类展示行为。
进出口经营活动:特指艺术品在境内区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行的实质性进出行为。
优化保税存储监管流程
针对开展艺术品保税存储业务,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行货物申报时,实施以下简化措施: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
- 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
规范区内外经营活动手续
对于在区内外开展的艺术品展览、展示及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企业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即可办理海关监管手续。政策明确,同一批艺术品的批准文件支持多次使用,有效提升通关效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 文化和旅游部
2019 年 4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