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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67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

2019年第67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 365外贸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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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有关要求,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决定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

两部门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进出口审批及监管手续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海关总署联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公告,正式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进出口审批流程及监管手续。

明确核心概念定义

艺术品范围:严格遵循《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56 号)界定。

展览展示活动指以艺术品销售或商业宣传为目的的各类展示行为。

进出口经营活动:特指艺术品在境内区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行的实质性进出行为。

优化保税存储监管流程

针对开展艺术品保税存储业务,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行货物申报时,实施以下简化措施: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
  • 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

规范区内外经营活动手续

对于在区内外开展的艺术品展览、展示及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企业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即可办理海关监管手续。政策明确,同一批艺术品的批准文件支持多次使用,有效提升通关效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 文化和旅游部
201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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