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白海关 AEO 互认安排正式实施公告
2019 年 4 月,中国与白俄罗斯双方海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 AEO 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并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与对象
根据《互认安排》,中白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并为双方 AEO 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互认对象为:
- 白俄罗斯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 中国海关认可白俄罗斯海关第三类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中白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将相互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五项便利措施:
- 减少单证审核;
- 适用较低的查验率;
- 对需查验货物实施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即时沟通,解决通关问题;
- 实施快速通关,包括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享受优先通关权。
三、中国企业申报要求
与白俄罗斯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 中国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如 AEOCN0123456789)告知白俄罗斯交易方。由对方按白俄罗斯海关规定填报,经确认身份后享受相应便利。
四、白俄罗斯企业编码填写规范
涉及白俄罗斯“第三类 AEO 企业”的进出口业务,需在报关单及货运舱单指定栏目填写其 AEO 编码:
- 进口业务: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以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编码”栏填写;
- 出口业务: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编码”栏,以及水、空运货运舱单“收货人 AEO 编码”栏填写。
填写格式:“国别代码(BY)+AEO 企业编码(4 位数字)”,例如"BY1234"。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关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6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