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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19号(关于允许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的公告)

2019年第119号(关于允许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的公告) 365外贸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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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保加利亚葵花籽粕

关于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进口的公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海关总署
2019 年 7 月 4 日

附件: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葵花籽粕(Sunflower seed meal),简称葵花粕。指葵花籽经压榨、浸出等工艺提取油脂后的残余物。

三、加工厂注册管理

输华葵花籽粕须源自经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食品安全局(以下简称“保方”)考核批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检查或审查后注册登记的加工厂。保方负责向中方推荐加工厂名单,获准注册的企业名单可在中方官方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输华葵花籽粕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Cernuella virgata(地中海白蜗牛);
  2.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四纹豆象);
  3. Ptinus tectus(澳洲蛛甲);
  4. Sorghum almum(黑高粱);
  5. Sorghum halepense(假高粱);
  6. Trogoderma granarium(谷斑皮蠹);
  7. Verticillium dahliae(大丽花轮枝孢)。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管理

1. 加工厂应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或按此理念管理,完善溯源体系。需加强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及港口暂存环节的卫生控制,防止产品被原料、土壤、动物尸体及粪便、动植物残体等污染;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2. 输华葵花籽粕应与原料及其他产品分开存放。仓库须具备有效的防鼠、防虫、防鸟措施,杜绝二次污染。

3. 包装袋应干净卫生;运输集装箱或工具须彻底清扫,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4. 集装箱或船舶舱内(散装船运)须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及“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字样。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保方须在输华前实施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每批货物应依照第 12 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号或船舶名称等信息。若输出前或运输途中经过除害处理,须注明处理方式及指标。

证书附加声明栏须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Protocol of Safety and 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Bulgarian Sunflower Seed Meal to be Exported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od and Forestry of the Republic of Bulgaria(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华安全与卫生条件议定书》要求)。”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保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真实有效性;
2. 核查货物是否源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要求第四、五条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入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植物检疫证书或卫生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检出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有害生物的,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3. 检出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检出动物粪便、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依法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包装标志或产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通报保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输华资质或暂停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华等措施,直至保方落实有效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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