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严查濒危物种进出口:芦荟、银杏成分货物需持证申报
近期,海关加大对涉及濒危物种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力度,跨境电商货物亦在列。进口含芦荟(除翠叶芦荟外)、银杏叶等成分的产品(如保湿霜),若未在单一窗口申报时填报相关许可证,系统将自动退单。回执通常提示企业需前往国家濒管办开具“非濒危物种证明”或“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

典型案例解析
某公司进口芦荟保湿霜时被现场海关拦截,要求补办相关证件方可放行。依据政策文件(濒办字〔2015〕104 号),芦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海关将重点验核品名、规格型号及外包装标识,确认是否含有芦荟成分。若涉及目录内物种,必须取得相应的物种证明。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部分截图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申请表
“非濒危/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网上办理指引
根据海关总署与国家濒管办 2018 年第 49 号公告,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实行分类系统办理:
- 系统 1.0 版本:适用于出口、再出口(含台湾地区)《公约》物种及其产品,以及进口《公约》附录 I 物种及其产品。网址:http://cites.chinaport.gov.cn/cites
- 系统 2.0 版本:适用于其他情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办理。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
1.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1.0 版)
登录地址:http://cites.chinaport.gov.cn/cites/login.action
操作流程:插入电子口岸 IC 卡,输入密码即可登录系统。



2.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 版)
登录地址:http://www.singlewindow.cn


CITES 公约背景知识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又称华盛顿公约,于 1973 年签署,中国于 1981 年正式生效。该公约旨在通过分级管理和许可证制度,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确保资源的永续利用。受管制物种分为三个附录:
- 附录一:面临灭绝风险的物种,禁止进行国际性交易。
- 附录二:目前无灭绝危机但需管制贸易的物种;若贸易压力导致种群数量下降,将升级至附录一。
- 附录三:各国根据自身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相关政策依据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 号

为履行 CITES 公约及相关国内法律法规,两部门联合发布新版《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 2017 年第 6 号公告发布的目录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公告 2018 年第 49 号

该公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核心要点如下:
- 全面无纸化: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对“两类三种”证书(CITES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非目录物种证明)实行联网无纸化通关。
- 申报方式:进出口相关企业应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海关通过联网核查电子数据验核证书。
- 纸质签注例外:使用 CITES 证书出口、再出口,以及使用中国证书向台湾地区出口、再出口的,在办理无纸化报关后,申请人仍需向申报地海关申请纸面签注。其他情形免于交验纸质证书。
- 应急机制: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验核纸质证书的,由国家濒管办制发纸质证书,海关进行纸面签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