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并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步申报”核心内容
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企业完成第一步概要申报并经海关同意后,即可提离货物;随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第二步完整申报。
1. 税收担保要求
对应税货物,企业需提前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收担保备案申请。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2. 第一步:概要申报
企业需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含法检目录内商品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检商品)、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 非禁限管制且无需检验检疫:申报 9 个项目,并确认涉及物流的 2 个项目;应税货物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
- 属禁限管制:需增加申报 2 个项目。
- 依法需检验检疫:需增加申报 5 个项目(详见附件 1)。
3. 第二步:完整申报
企业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完成完整申报,并办理缴纳税款等其他通关手续。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若概要申报时选择不需要缴纳税款,但完整申报时经确认为需要缴纳税款的,企业应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4. 特殊区域及加工贸易申报
加工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及保税监管场所货物,在使用金关二期系统开展“两步申报”时:第一步概要申报环节不使用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完整申报环节,报关单按原有模式由保税核注清单生成。
5. 填制规范与模式选择
报关单申报项目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号)执行。启动“两步申报”试点同时保留现有申报模式,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
二、试点海关范围
本次试点涵盖以下海关隶属单位:
- 满洲里海关隶属十八里海关;
- 杭州海关隶属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舟山海关;
- 宁波海关隶属梅山海关;
- 青岛海关隶属烟台海关驻港口办事处、驻机场办事处;
- 深圳海关隶属深圳湾海关、蛇口海关;
- 黄埔海关隶属新港海关、穗东海关。
三、试点适用条件
试点期间,适用“两步申报”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 货物经由试点海关实际进境;
- 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见附件 2)。
注:转关业务暂不适用“两步申报”模式。
本公告自 2019 年 8 月 24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概要申报项目.docx
2. 已实现联网的监管证件.doc
海关总署
2019 年 7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