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2019年第133号(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2019年第133号(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365外贸
2019-08-12
1
导读:为支持我国航空枢纽港建设,提高航空运输企业竞争力,方便中转旅客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海关总署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现就相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为支持我国航空枢纽港建设,提升航空运输企业竞争力并便利中转旅客进出境,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规,决定即日起正式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现将相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际通程航班”定义

“国际通程航班”是指进出境中转旅客在始发站一次性办理始发站及中转站(入境最先到达或出境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乘机登记手续;在中转站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及托运行李、手提行李的查验监管;最终在目的站提取托运行李的业务模式。

二、业务办理规范

(一)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需在开通业务前,联合向海关总署提交拟开通的航班计划表和保障方案。国外航空运输企业应与国内合作方共同提交材料。

(二)海关总署将依据直属海关实地考察情况,重点评估企业在行李监管、机场管理及人力资源配备等方面是否满足要求,并及时批复是否同意开通业务及具体范围。

(三)涉及航线、航班、时刻的增减变更,或暂停运行超一年复飞的,须事先征得直属海关同意。

(四)对未履行责任义务或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企业及机场方,直属海关可暂停其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海关总署将终止其业务资格。

三、通关流程优化

(一)为提升体验,航空运输企业应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全面开展授权委托业务,配合海关进行开箱查验。具体形式由直属海关或其授权隶属海关与企业协商确定。

(二)中转出境旅客统一在始发站办理托运。抵达中转站后,旅客需接受卫生检疫并办理手提行李手续。航空公司需配合海关对托运行李进行机检及必要开箱查验。需办理海关手续的旅客,由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务企业引导至监管现场。

(三)中转进境旅客抵达中转站后,需接受卫生检疫并办理手提行李手续。航空公司配合海关对托运行李实施检查。需办理手续的旅客,由企业引导其携带所有行李至监管现场接受检查。

(四)携带宠物进境的中转旅客,须从建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主动提交证书并接受临床检查。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应在具备条件的口岸进行隔离。

四、机场管理要求

(一)机场运营方须在国际到达海关监管区内设置专用的国际中转候机厅和海关中转查验区,配置人体及行李检查设备,确保旅客可控且满足监管需求。

(二)机场须提供技术支持,实现海关对全部中转托运行李的远程后台监管。行李分拣过机时,需实时传输行李信息及旅客护照、转机信息至海关系统,以实现操控与比对功能。

(三)机场运营方应具备对中转旅客进行识别、分流及拦截的硬件与软件条件。

五、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职责

(一)企业应主动配合海关开展法规宣传。在始发站办理手续时,需摆放提示牌及申报单,告知旅客如实申报及中转流程,明确法律责任。飞行途中应通过广播介绍中转及通关规定,提示旅客抵达中转站后无需提取托运行李,但须携带所有手提行李下机办结手续。

(二)对于部分托运行李(婴儿车、轮椅除外)需在中转站提取的旅客,企业应取消其通程便利,按一般进出境旅客流程办理。

(三)企业须对“国际通程航班”托运行李施加有效识别标识,并与其他行李区别装载。

(四)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及时传送旅客信息、行李信息及联程舱单电子数据。登机口因超重临时转为托运的物品,须在飞机降落前向中转地海关补报舱单信息。

(五)安排中转航班衔接时,应充分预留海关查验时间,一般不少于 90 分钟,具体时间由企业与海关协商确定。

(六)行李运抵中转站后,企业或地面服务企业负责将行李转运至检查设备,逐件扫码核销。经海关检查放行后,方可再次办理交运。

(七)企业须根据海关指令配合查验。对需人工开箱的行李,应及时查找并运送至监管现场。若需机场安检,应优先完成安检后再送至海关现场。

(八)企业或地面服务企业应全程负责旅客引导工作。对需本人到场查验或主动申报的旅客,应及时引导至监管现场办理手续。

(九)未经海关同意,不得为未办结手续的旅客办理下一程登机。对高风险、紧急突发或必须当场办理手续的旅客,企业应配合海关实施拦截控制,并办理退改签。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因依法办理海关手续导致旅客无法按时登机的,由航空运输企业妥善处置。

(二)因天气等原因需改签其他航班,若新航班不属于“国际通程航班”范围,企业应将托运行李交还旅客,由其按一般进出境流程办理海关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已获准试行的“国际通程航班”,按原有试行航线及范围继续开展业务。

(二)涉及进出境旅客卫生检疫、行李物品监管等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关规章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8 月 12 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365外贸
356外贸
内容 2578
粉丝 0
365外贸 356外贸
总阅读616
粉丝0
内容2.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