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新规正式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关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修订内容,将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正式生效。为准确界定相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深化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同日起施行。
原产地证书过渡期安排
针对原产地证书的衔接问题,海关明确以下受理标准:一是接受东盟成员国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签发、符合本公告附件 2 所列格式的新版原产地证书;二是继续接受 2019 年 8 月 31 日(含)前签发、符合原海关总署令第 199 号附件 1 所列格式的旧版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19 年 8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