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两步申报”改革,加强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舱单管理,规范数据申报并简化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发布本公告,旨在确保数据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
一、严格规范舱单数据传输
相关物流企业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72 号公布,第 235、240 号修改)及电子数据传输时限相关规定,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备案后应使用该代码进行传输。
海关将对数据传输时限实施严格核查,对超时限传输的物流企业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调整部分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
针对水运及空运舱单,部分数据项的填制条件、名称及保留范围作出如下调整:
(一)原始舱单数据项
1. 必填项调整:“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代码”、“抵达日期和时间”、“货物托运地点或国家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以及“其他数据”的{75}项。
2. 条件项调整:“收货人/通知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更改原因代码”更名为“变更原因代码”,填制条件调整为“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的条件项。
3. 名称简化:“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分别简化为“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地址”;“国家代码”调整为“国家(地区)代码”。
4. 删减数据项:删除货物体积、价值、金额类型、途经国家、前一海关单证信息、码头作业指令、中间承运人信息、各类详细联系方式(含具体联系人、电话、通讯类别)、详细地址信息(城市、省份、邮编)、拆箱人代码、交付目的地地址、货物描述补充信息、海关手续代码、原产地代码及唯一托运编号等冗余字段。
(二)预配舱单数据项
1. 必填项调整:“货物托运地点或国家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必填项及“其他数据”{310}项;“发货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必填项。
2. 条件项与名称调整:“更改原因代码”更名为“变更原因代码”并调整为条件项;地址类及国家代码类字段名称调整同原始舱单要求。
3. 删减数据项:删除运输工具境外停靠港信息、启运时间、货物体积价值、到达卸货地时间、途经国家、前一单证信息、码头指令、中间承运人信息、各类详细联系人与地址信息、拼箱人代码、交付目的地地址、货物描述补充信息及原产地代码等字段。
(三)其他舱单及报告数据项精简
- 装载舱单:删减“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货物简要描述”等项。
- 理货报告及分拨报告:删除理货责任人及船长/大副的名称、联系方式、通讯类别,以及船舶贝位、各类残损详细信息(类型、范围、程度)、货物体积等项。
- 运抵报告及分拨报告:删除“货物描述补充信息”、“唛头”等项。
- 分拨/疏港分流申请:删除分提运单号、集装箱编号及尺寸类型、空重箱标识、封志信息、特种箱标记、设备交接单号、进出场目的、货物体积等项。
- 出口落装改配申请:删除托运序号、包装种类、件数、描述信息、毛重、危险品编号、唛头、海关手续及税则号、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等项。
- 装箱清单:简化地址字段名称;删除封志信息、收/通知人代码及详细联系信息、城市省份邮编等国家代码细节、拼箱人代码、货物描述补充信息及唯一托运编号等项。
三、强化货物描述填报要求
在《原始舱单数据项》和《预配舱单数据项》中,“货物简要描述”必须完整、准确填报。提(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及物品名称需逐一填写。海关对此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见附件 16),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将作自动退单处理。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56 号》同时废止。
附件列表:
1. 原始舱单数据项.xls
2. 预配舱单数据项.xls
3. 装载舱单数据项.xls
4. 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xls
5. 运抵报告数据项和分拨、分流运抵报告数据项.xls
6. 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xls
7. 出口直接改配申请数据项.xls
8. 出口落装申请数据项.xls
9. 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xls
10. 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xls
11. 进口改靠港申请数据项.xls
12. 空集装箱调运申请数据项.xls
13. 装箱清单数据项.xls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船舶载运货物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器载运货物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16. 负面清单.xls
海关总署
2019 年 9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