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9〕155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0-14
【生效日期】2019-11-01
【效力】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提升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通关效率,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该系统将实时传输《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及流动证明、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等电子数据。现将具体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申报规范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请享受《中新自贸协定》或《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时,须遵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及 2017 年第 67 号规定执行:
1. 单证填报要求
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
- “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 “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
-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准确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商品项的对应关系。
注: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亦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2. 异常情况处理
若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按以下阶段处理:
- 过渡期(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进口人可按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及承诺事项,并电子上传证据文件。
- 正式期(2020 年 5 月 1 日起):进口人须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3. 中转货物申报
持有经新加坡中转未再加工证明的进口人,须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注明“未再加工证明”字样及其编号(示例:未再加工证明 CNM20190900001)。
二、出口申报规范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常规填报流程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规定:
- “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 “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
-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建立报关单与原产地证书商品项的对应关系。
2. 信息补录与修正
遇以下情形,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以补充或修正原产地信息:
- 系统内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 出口时未按规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
- 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变更需修改报关单。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10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