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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60号(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

2019年第160号(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 365外贸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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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9〕16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0-16 【生效日期】2019-11-15 【效力】有效 【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9〕160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0-16
【生效日期】2019-11-15
【效力状态】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60 号: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并提升通关整体效能,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实施“分段准入”监管模式,旨在加快口岸验放速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货物准予提离条件

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海关通知即可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

1. 无检查要求

货物无需接受海关检查。

2. 仅需口岸检查且已完成

货物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执行完毕。若进境地口岸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收货人可申请将货物转场至监管区外具备条件的特定场所实施检查。

3. 仅需目的地检查

货物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

4. 双重检查已完成或合并实施

货物既有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但已完成口岸检查;或者经收货人(含代理人)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相关检查并已完成的。

二、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条件

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负责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货物可正式投入销售或使用。但属于以下情形的,必须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方可放行:

1. 完成目的地检查

涉及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须待海关完成检查工作。

2. 核销监管证件

属于监管证件管理范围的,须待海关核销相关监管证件。

3. 完成合格评定

需进行合格评定的货物,须待海关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三、其他事项说明

收货人在销售或使用进口货物时,若依法应当办理其他行政手续的,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术语定义:本公告所称“检查”,指海关在进境环节对进口货物依法实施的检疫、查验或商品检验作业。其中,“口岸检查”由进境地主管海关在口岸实施,“目的地检查”由目的地主管海关在目的地实施。

实施时间本公告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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