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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67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2019年第167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365外贸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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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9〕16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0-25 【生效日期】2019-11-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号】公告〔2019〕167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0-25

【生效日期】2019-11-01

【效力状态】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 CEPA 项下经修订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经贸合作,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相关规定,海关总署现公布修订后的子目 2710.19 原产地标准(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同步调整了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14 号中关于子目 2710.19 的原产地标准条款。新标准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

海关总署
2019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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