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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

2019年第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 365外贸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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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9〕16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0-28 【生效日期】2019-11-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号】公告〔2019〕168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0-28

【生效日期】2019-11-01

【效力状态】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

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进口机动车节能减排,确保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关总署现就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检验标准与抽样比例

各地海关须严格依照 GB18285-2018(汽油车)及 GB3847-2018(柴油车)标准,对进口机动车实施外观检验及车载诊断系统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抽样比例不得低于同车型进口数量的 1%。针对监测到环保风险信息的车型,海关可依据现行达标标准开展型式试验以进行风险评估。

二、优化特殊车辆检测方式

进口企业须在检测前解除影响环保检测的运输模式或功能锁定。对于无法手动切换至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及适时四驱车辆,若不具备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条件,允许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进口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确保车辆符合强制性环保技术规范及信息公开要求。具体措施包括:

1. 认证与试验要求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机动车,必须完成环保项目型式试验并取得相应证书。

2. 能耗标识管理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M2 类及 N1 类车辆,须符合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

四、建立缺陷报告与召回机制

若发现机动车因设计生产缺陷、耐久性不达标导致排放超标,或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与实车不符,进口企业在实施环保召回或修正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风险消减措施。

本公告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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