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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72号(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2019年第172号(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365外贸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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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9〕17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1-06 【生效日期】2019-12-20 【效力】有效 【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9〕172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1-06
【生效日期】2019-12-20
【效力状态】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的可预期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6 号),针对企业提前了解进口商品样品归类的实际需求,现就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主体资格

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申请人限定为进口货物收货人。

二、适用商品范围

申请人可就以下两类进口商品样品,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1. 已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商品

指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并持有相应证明文件的进口商品。

2. 用于法定检验的批量进口前样品

指企业在正式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的少量相同商品,且该样品仅用于法定检验目的。

三、申请方式及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通过“互联网 + 海关”或“单一窗口”平台提交《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并同步上传满足商品归类所需的相关资料,以及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

海关自受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将回复咨询结果。

五、结果效力说明

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结果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若需获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归类预裁定,须严格按照《预裁定办法》相关规定另行办理。

六、结果失效情形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商品归类决定或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更时,原咨询结果自动失效。申请人可就该商品重新提交咨询申请。

七、与其他业务的衔接

申请人如需申请正式预裁定,仍应遵循《预裁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施行时间

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下载:
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表.doc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
2019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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