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9〕178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1-19
【生效日期】2020-01-01
【效力状态】有效
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海关总署发布 2019 年第 178 号公告,调整相关货物申报要求。
核心申报规则调整
入境申报简化
除特定情形外,进口货物从境外进入区域(场所)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再需要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
内销申报规范
上述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进口人须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申报原产地单证可自主选择“通关无纸化”或“有纸报关”方式:
- 选择“通关无纸化”的,按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67 号附件规定办理;
- 选择“有纸报关”的,按现行规定提交纸质原产地证据文件。
特殊情形与限制条件
中新、中澳协定农产品特殊规定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若出区域(场所)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进口人仍须在货物首次从境外入区时,按规定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且必须采用“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
加工处理限制
内销时货物实际报验状态若超出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系统过渡与数据清理
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8:00 起停止使用。在此时间点前已录入且部分使用的电子数据,在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尚未使用的数据将被删除,进口人需在内销时按本公告第二条规定重新申报。
术语定义与施行说明
单证定义:本公告所指原产地单证包括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等。其中,原产地证据文件指相关协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施行时间: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2014 年第 96 号和 2016 年第 53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