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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82号(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2019年第182号(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365外贸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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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9〕18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1-27 【生效日期】2019-12-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9〕182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1-27
【生效日期】2019-12-01
【效力】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 号)精神,海关总署决定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批改为备案”事项(2 项)

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针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将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在全国范围内,将该事项的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事项(1 项)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口岸区域,对该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

三、“优化审批服务”事项(12 项)

在全国范围内,对以下 12 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2.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
  3.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4. 保税物流中心(A 型)设立审批
  5. 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审批
  6.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7.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8.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9.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10.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11.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1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上述改革事项的详细内容及操作指引请参阅附件。企业在办理过程中如有具体业务疑问,可拨打海关服务热线 12360 咨询。

本公告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列表: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doc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doc
3.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涉及公共场所).doc
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doc
5.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涉及食品、饮用水).doc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doc
7.保税物流中心(A 型)设立审批.doc
8.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审批.doc
9.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doc
10.保税仓库设立审批.doc
11.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doc
12.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doc
13.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doc
14.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doc
1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doc

海关总署
2019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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