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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96号(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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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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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9〕19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2-11 【生效日期】2020-01-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9〕196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2-11
【生效日期】2020-01-01
【效力】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第 29 号令,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以下简称"2019 年版目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现就海关执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符合"2019 年版目录”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规范项目确认书及条目代码填写

"2019 年版目录”施行后,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直属海关针对投资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项目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须按以下标准填写:

1. 产业政策条目

内容应为"2019 年版目录”中“第一类 鼓励类”所列条目,代码格式为"V"加 4 位数字。例如:适用条目为“农田建设与保护工程”,则填写“农田建设与保护工程(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农田整治等),土地综合整治(V0101)”。

2. 项目性质

统一填写为“国内投资鼓励项目(M)”。

三、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

1. 2020 年前已审批项目的过渡安排

对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前(不含当日)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若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以下简称"2011 年版目录”)鼓励类范围,可继续按原规定办理免税手续。项目单位须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前取得相关确认文件,文件中条目及代码仍按"2011 年版目录”填写。

2. 自愿适用新目录项目

上述 2020 年前审批的项目,若同时符合"2019 年版目录”鼓励类范围,项目单位也可选择依据新目录取得确认文件,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四、在建项目政策适用说明

对于不属于"2011 年版目录”鼓励类,但属于"2019 年版目录”鼓励类的国内投资在建项目,其进口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部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需注意,此前已征税进口的设备,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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