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号】公告〔2019〕197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移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12-12
【生效日期】2019-12-16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主要申报业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及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 2019 年 12 月 16 日起,全面实施申报业务渠道整合。
核心调整内容
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以及运输工具申报三大类业务,将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办理。原有其他申报通道即日起仅作为应急保障机制使用,不再作为常规办理渠道。
落实要求与服务支持
各相关单位须严格遵照本公告精神,切实做好业务切换与落实工作。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可拨打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95198 进行咨询。
海关总署 交通运输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19 年 12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