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9〕198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2-13
【生效日期】2020-01-01
【效力】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事宜的公告
为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货物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运行“中国—格鲁吉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实时传输。现将相关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申报规范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须严格遵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及 2017 年第 67 号规定执行。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操作要求如下:
- 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 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20〉原产地证书编号”;
- 单证对应关系表:准确填报报关单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商品项的对应关系。
在此模式下,进口人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及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亦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特殊情况处理机制
若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按以下时间节点分类处理: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进口人可依据第 67 号公告,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补录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及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进口人须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后方可通关。
二、出口申报规范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依据第 51 号公告要求,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统称出口报关单)时,执行以下操作:
- 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 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20〉原产地证书编号”;
- 单证对应关系表:准确填报报关单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商品项的对应关系。
信息缺失或变更处理
遇以下情形之一,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以补充或修正原产地信息:
- 系统中不存在对应的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 货物出口时未按第 51 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
- 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更,需对出口报关单进行修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9 年 12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