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优化自贸协定项下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管理流程
为便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海关总署发布 2019 年第 207 号公告,进一步优化相关管理流程。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 2008 年第 91 号、2014 年第 96 号及 2015 年第 66 号公告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公告所称“有关农产品”指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原产新西兰(4 类共 12 个税则号列)及澳大利亚(2 类共 8 个税则号列)的农产品。所谓“在途农产品”,系指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日前已签订合同并启运前往中国的上述产品。
申报要求与税率适用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规范申报。当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的数量超过触发水平时,海关将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及“掌上海关”APP 发布信息。除符合条件的在途农产品外,超量进口部分将适用最惠国税率。
在途农产品证明办理
对于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的在途农产品,进口人须在货物实际到港后,通过指定平台登录“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提交以下单证以申请办理“在途证明”:
- 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
- 发票、装箱单及合同;
- 证明运输工具装运时间及到港时间的相关单证。
海关将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按有效申请先后次序签发证明。当年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数量将计入下一年度累计额度,一旦达到下一年度触发水平,海关将停止签发。
报关填制与审核
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应填写"997",“征免”栏填写“特案”,并在备注栏注明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及“在途证明”编号。海关审核通过后,将按“特案”方式手工输入协定税率计征税款。“在途证明”须在对应的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内使用。
特殊监管区域规定
若相关农产品从境外首次申报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时,当年触发水平已达上限,则除在途农产品外,无论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均无法享受协定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