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21 号: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
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稳定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的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该方式单票报关单货值最高限额为 15 万美元。
以下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 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 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 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商品。
二、主体备案与责任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按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海关对系统确认的商品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三、简化申报规则
每票报关单所列品种超过 5 种的,可实行简化申报:
- 货值最大的前 5 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逐项申报;
- 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归并,每“章”按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税号,货值、数量等相应归并。
需征收出口关税、实施检验检疫或海关另有规定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
四、申报地与转关监管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对于转关运输的商品,由出境地海关负责途中监管。
五、检验检疫与质量安全
需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质量检查验收及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等信息,并在出口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提出申请。
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生产、加工、存放过程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双边协议要求。
六、术语定义与监管代码
本公告所称“采购地海关”指市场集聚区所在地主管海关;“市场集聚区”指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各类专业经营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
市场采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039",全称(简称)为“市场采购”。该类出口商品实施海关统计。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2014 年第 54 号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 2012 年第 31 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12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