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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227号(关于执行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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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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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7号(关于执行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9〕50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27 号:关于执行 2020 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 2020 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9〕50 号)及《关于调整部分本国子目注释的通知》(税委会〔2019〕51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将对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并修订部分本国子目注释。为确保政策准确落地,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0 年调整方案核心内容

(一)进口关税税率调整

1. 最惠国税率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 859 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 7 项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同时,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五步降税。

2. 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 8 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保持不变。其中,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 3 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 1% 的暂定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

3. 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进一步降低我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2020 年 7 月 1 日起,按相关规定进一步降低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及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若协定有规定则从其规定;若无规定,则二者从低适用。

除赤道几内亚外,继续对其他已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赤道几内亚停止享受零关税特惠待遇。

(二)出口关税税率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对铬铁等 107 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范围及税率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

2020 年税则税目总数维持不变,共计 8549 个。

二、进出口通关相关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 年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发行。相关税目、税率内容亦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通关参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0 年版)已根据调整方案编制完成,并发布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供通关参考。

(三)海关商品编号调整

为有效实施 2020 年新增非全税目商品暂定税率,海关总署对相关海关商品编号进行了调整,编制了 2020 年《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并发布在官网,以便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对照申报。

2020 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及新修改的部分本国子目注释具体内容,详见财政部网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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