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配套公告
海关总署正式发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的单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7 号)的配套执行文件。现就实施事项明确如下: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认证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须同时满足三项标准:通用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标准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单项标准。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认证要求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须同时满足三项标准:通用标准、报关企业标准以及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
存量企业整改与重新认证安排
已适用海关认证管理的上述两类企业,需立即对照本公告规定的通用及单项标准开展自我评估与规范改进。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海关将依据新标准对相关认证企业启动重新认证工作。
本公告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随文附送高级认证与一般认证两类企业的标准文档,涵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具体细则。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 年 12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