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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230号(关于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检有关要求的公告)

2019年第230号(关于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检有关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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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30号(关于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检有关要求的公告) 2019年11月5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美国出口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的要求》最终规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30 号:关于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2019 年 11 月 5 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最终规则,允许中国生制鲶形目鱼类(以下简称“鲶鱼”)及其产品对美出口,该规则于同年 12 月 5 日正式生效。为保障贸易顺利开展,协助企业合规操作,现将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合规与标准要求

输美鲶鱼产品的生产企业须持续符合美国法律法规,接受美方官方检查;同时应严格依据中国法规组织生产与出口,确保产品满足美国标准及技术要求。(具体细则见附件)

二、备案与推荐注册流程

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可直接向主管海关申请对美推荐注册;未备案企业须先完成海关备案手续,随后方可提出注册申请。

三、注册范围与出口资质

对美推荐注册对象涵盖鲶鱼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储存冷库。企业仅在获得美国农业部正式注册后,方具备开展对美出口贸易的资质。

特此公告。

附件:我国输美鲶形目鱼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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