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解除美国禽类及禽类产品进口限制
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解除原质检总局与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 2013 年第 19 号、第 103 号,2014 年第 58 号、第 100 号,以及 2015 年第 8 号公告中针对美国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进口禁令。即日起,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类及其相关产品获准进口。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0 年 2 月 14 日
365外贸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解除原质检总局与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 2013 年第 19 号、第 103 号,2014 年第 58 号、第 100 号,以及 2015 年第 8 号公告中针对美国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进口禁令。即日起,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类及其相关产品获准进口。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0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