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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36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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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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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以下简称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36 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以下简称“市场化排除”)的进口通关手续公告如下:

实施日期

自 2020 年 3 月 2 日起,海关正式受理市场化排除报关单的进口申报。

报关单填报规范

已获得市场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在申报排除商品时,须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单证代码”栏选择反制措施排除代码"0",并在“单证编号”栏录入 18 位排除编号。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将不再加征对美 301 措施反制关税。

若收货人申报时未填写排除编号,且相关商品涉及加征对美 301 措施反制关税,海关将依法实施加征关税。

自动排除事项

以下三类情形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 301 措施反制关税,无需额外填报排除编号:

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商品

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若符合减免税政策,收货人申报时应在报关单备案号栏填报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

低值货物类快件

低值货物类快件(C 类快件)中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

其他现行有效排除措施

已实施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他排除措施,仍按现行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担保及相关事宜

税款担保申请

自 2020 年 3 月 2 日起,收货人申报进口涉及加征对美 301 措施反制关税的商品,如暂未取得排除编号,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放行后再申请适用市场化排除措施的,海关不予受理,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征免税证明变更

2020 年 3 月 2 日(含)后申报进口、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商品,若此前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已包含加征对美 301 措施反制关税,减免税申请人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该证明。

通关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海关服务热线 12360 咨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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