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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68号(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

2020年第68号(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 365外贸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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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有关数据申报传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以下简称《运输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规范数据申报传输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现就进出境铁路列车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备案管理

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按规定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企业方可向海关申报传输电子数据。

二、申报传输要求

相关铁路物流企业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公告关于时限、数据项和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申报单证、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若进出境铁路列车未装载货物或物品,无需申报传输舱单及相关数据,仅需申报传输列车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

三、舱单归并与分票

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或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海关申请舱单归并或分票。

归并申请条件

申请归并的舱单必须满足“六同一”原则: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进出境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

四、过境货物申报

进境铁路列车载有过境货物的,铁路货运代理企业应在原始舱单其他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列车负责人,由负责人按规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五、报关单证填制规范变更

启用铁路舱单后,报关单及转关单部分栏目填制规范调整如下,其余栏目保持不变:

  1. 运输工具名称: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免于填报。
  2. 提运单号:报关单及转关单中填报运单号。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60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列表:

  1.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铁路列车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doc
  2. 原始舱单数据项.xls
  3. 预配舱单数据项.xls
  4. 装载舱单数据项.xls
  5. 理货报告数据项.xls
  6. 运抵报告数据项.xls
  7. 舱单归并申请数据项.xls
  8. 舱单分票申请数据项.xls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铁路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10. 铁路列车进境计划表数据项.xls
  11. 铁路列车进出境确报动态数据项.xls
  12. 铁路列车进境申报单数据项.xls
  13. 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数据项.xls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铁路列车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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