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修订港澳 CEPA 项下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
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依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对 2018 年第 213 号和第 214 号公告附件中的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新标准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下载
- 附件 1:澳门 CEPA 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 附件 2:香港 CEPA 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 年 6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