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跨境电商 B2B 出口监管试点范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 B2B 出口”)监管试点范围。
新增 12 个直属海关开展试点
在现有试点基础上,本次新增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 12 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 B2B 出口监管试点。相关工作事项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号》规定执行。
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海关总署
2020 年 8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