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并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取消进境栽培介质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的要求;同时,取消首次进口栽培介质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的监管要求。
二、调整出境饲料及添加剂注册管理
对于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三、优化水生动物进出口监管
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的要求;取消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的要求。
四、改革出境粮食申报凭证
取消出境粮食申报时提供自检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改为由企业出具质量合格声明。
五、精简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材料
取消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在注册登记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要求。
六、放宽供港澳蔬菜备案及报关要求
取消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提交生产加工用水水质检测报告的要求;取消企业报关时提交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的要求。
七、调整肉类水产品出口自检规定
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同时,取消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投喂饲料必须来自经海关备案饲料加工厂的限制。
八、简化进口水产品单证
取消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原产地证书的监管要求。
九、优化化妆品进出口管理
进口化妆品办理报关手续时,仅需声明已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对于国家未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安全性评估资料的要求,改为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此外,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 年 8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