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 2020 年 10 月 15 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该系统将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的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凭印度尼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申请享受《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时,须遵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及 2017 年第 67 号规定执行。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应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02〉原产地证书编号”,并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明确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商品项的对应关系。在此模式下,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特殊情况处理机制
若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分阶段处理如下:
- 过渡期(2020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进口人可依据 67 号公告,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及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 正式期(2022 年 1 月 1 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二、出口申报要求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申报输往印度尼西亚的货物时,应严格按照 51 号公告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准确填制有关原产地信息。
信息补录与修正
遇以下情形,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以补充或修正原产地信息:
- 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
- 货物出口时未按 51 号公告要求填制原产地信息;
- 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变更需修改出口报关单。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 年 9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