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并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宣布调整电池等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模式。本公告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推行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制度
收货人在申报环节可遵循自愿原则,声明进口商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向海关提交电子版或纸质版《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
优化海关合格评定流程
针对已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在合格评定中将重点核查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若商品涉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将同步验核货证一致性,并在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
明确未声明商品监管方式
对于未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将继续沿用现行的检验监管方式。
附件:1.适用商品目录.xls;2.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doc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 年 9 月 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