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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365外贸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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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1)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货人在申报时可以按照自愿原则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并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宣布调整电池等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模式。本公告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推行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制度

收货人在申报环节可遵循自愿原则,声明进口商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向海关提交电子版或纸质版《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

优化海关合格评定流程

针对已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在合格评定中将重点核查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若商品涉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将同步验核货证一致性,并在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

明确未声明商品监管方式

对于未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将继续沿用现行的检验监管方式。

附件:1.适用商品目录.xls;2.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doc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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