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商品归类申报,减少归类争议并确保执法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相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 1)。
结合我国进出口贸易实际,现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予以公布(见附件 2)。
同步公布因新决定出台而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清单(见附件 3)。
本公告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若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相应决定自动失效。
附件:
1.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doc
2. 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doc
3. 2020 年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doc
海关总署
2020 年 9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