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的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型船舶定义
本公告所指小型船舶,系经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且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
二、中途监管站设置
海关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及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设立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途监管站”),负责实施中途监管。
三、监管范围与分工
除往返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小型船舶外,其余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均须接受指定中途监管站的监管及登临检查。具体分工如下:
(一)往返港澳与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由大铲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二)往返港澳与磨刀门水道的小型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三)往返港澳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以及广东、广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桂山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往返港澳与珠江口以东,以及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五)往返澳门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小型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物料与燃料管理
小型船舶在港澳装配机器零件,或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及公用物品,须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五、货物装载规定
小型船舶严禁同船混装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
六、封志与随船监管
中途监管站可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及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海关可派员随船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
七、其他手续办理
小型船舶其他进出境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及相关水运运输工具监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 年 12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