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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3号(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

2021年第3号(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 365外贸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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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管理,准确反映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实际流向流量,促进物流中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就物流中

为加强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管理,准确反映货物实际流向流量,促进其健康发展,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及相关规定,发布最新统计办法公告。

一、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货物统计

1. 统计范围

除另有规定外,境外运入物流中心及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

2. 原始资料与监管要求

统计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具体要求如下:

  • 监管方式须为:“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代码 6033)、“网购保税”(代码 1210)或“网购保税 A"(代码 1239);
  • 消费使用单位或生产销售单位须为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且其 10 位数海关注册编码第 5 位为"W"。

3. 数据公布

海关按消费使用单位或生产销售单位前 5 位对进出境货物进行分组统计,相关数据将在《海关统计》月刊中公布。

二、物流中心与境内间进出货物统计

1. 统计性质

除另有规定外,境内(中心外)与物流中心之间往返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仅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2. 非保税流转货物

此类货物统计原始资料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包括:运输方式为“物流中心”(代码"W"),进出境关别须填报物流中心所在海关名称及代码。海关按进出境关别进行分组统计,数据不予公布。

3. 保税流转货物

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保税流转货物,以保税核注清单为统计原始资料,具体统计办法另行制定。

三、执行时间与历史数据处理

1.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原按收发货人前 5 位分组统计的办法同步废止。

2. 历史数据重编

2018 年至 2020 年的物流中心进出口数据将按本办法重新编制,并于 2021 年 3 月底前在海关门户网站统计栏目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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