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广实施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
为进一步畅通向西开放国际物流大通道,促进中欧班列发展,提升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效率与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模式与数据申报
铁路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开展快通业务,并由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规定向海关传输铁路舱单电子数据。海关通过对舱单数据的审核、放行及核销,实现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运营企业无需另行申报或办理传统转关手续。
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告要求,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载运信息及指运(启运)到货信息等全套电子数据。
二、进境快通业务流程
1. 事前告知与信息传输
运营企业须在原始舱单传输时限前,将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列车负责人须在原始舱单入库后、列车进境前,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信息。未按规定完成告知或数据传输的,不得开展进境快通业务。
2. 货物提离与运抵反馈
原始舱单理货正常后,进境快通货物方可装载提离进境地。列车负责人须在货物装载完毕并提离时,传输进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舱单传输人须在货物运抵指运地时,传输指运到货信息。
3. 异常情况处理
货物运抵指运地后,若因运输途中发生短损,或经海关查验确认实际件数、重量有误等符合变更条件的情形,列车负责人可向指运地海关申请修改原始舱单相关信息。
三、出境快通业务流程
1. 事前告知与信息传输
运营企业须在预配舱单传输时限前告知列车负责人相关数据;列车负责人须在预配舱单入库后,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信息。未合规操作者,禁止开展出境快通业务。
2. 货物装运与离境申报
舱单传输人须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时传输启运到货信息;预配舱单放行后,货物方可装运提离。列车负责人须在货物提离启运地时传输载运信息,在货物运抵出境地时传输运抵报告,并在预配舱单运抵正常后传输装载舱单数据。
四、特殊情形与管理规定
1. 舱单归并与分票
进出境快通货物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或分票手续。
2. 禁限类货物管理
属于禁止或限制开展转关业务的货物,一律不允许采用快通模式。对于不符合快通条件的货物,列车负责人应向海关申请删除已传输的快速通关相关电子数据。
3. 应急处理机制
如遇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传输电子数据,经海关同意,可凭纸质单证办理转关手续;故障排除后,企业须及时补传相关数据。
本公告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
附件:1.进出境快速通关运营企业提前告知数据项.xls
2.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数据项.xls
3.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数据项.xls
4.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数据项.xls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1 年 1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