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45 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发布,并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的受理时限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按以下情形认定:
1. 材料符合规定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填报规范的,海关予以受理,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2. 材料需补正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3. 不予受理情形
若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齐全、有效、规范的申请材料,海关将不予受理。
二、规范免税额度管理及恢复机制
针对实行免税额度管理的税收政策,具体执行规则如下:
1. 货物转让处理
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且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时,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转入申请人的额度则按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价格、数量或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2. 退运及抵偿处理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的货物:
- 若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 若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申请人须在原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减免税额度。
3. 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减免税额度均不予恢复。
三、统一文书变更、撤销及延期办理时限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变更、撤销和延期业务,其办理时限参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时限执行。
四、规范退运或出口报关单填报要求
依据《办法》第十九条,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时,报关单中的“监管方式”栏目应严格按照贸易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五、明确新旧政策衔接安排
2021 年 3 月 1 日前海关已出具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可继续使用。
六、附件及实施时间
《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详见公告附件。本公告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pdf
海关总署
2021 年 2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