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申报流程,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中原产地栏目的填制与申报要求作出调整。
一、优化报关单原产地栏目填报要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申报时,须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下的“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具体要求见附件 1),并在对应“原产国(地区)”栏填报依据相关条例及海关总署令第 122 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此后,不再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号附件要求填报“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
二、明确原产地单证提交方式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可自主选择“通关无纸化”或“有纸报关”方式进行申报:
(一)通关无纸化方式
选择该方式的进口人,应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下简称原产地单证),具体要求见附件 2。电子提交内容须与持有的纸质文件一致,进口人应按规定保存纸质文件,并在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补充提交。
(二)有纸报关方式
选择该方式的进口人,须在申报进口时直接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三、规范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申报
对于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应在内销时按本公告第一条要求填报《报关单》;货物从境外入区(场所)时,无需在《备案清单》中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
若内销时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相较于入境状态超出了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则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四、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申报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仍按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207 号公告要求申报。有关农产品出区域(场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场所)时,进口人应比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备案清单》,并采用“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
五、CEPA 项下原材料出口备案要求
向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 CEPA 项下协定税率货物的原材料时,须在《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填报生产厂商在两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备案号。
本公告所称“原产地证明”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六、实施时间与废止条款
本公告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起实施。即日起,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2017 年第 67 号和 2019 年第 178 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号附件中“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第(二)、(三)项内容停止执行。
附件:
1.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制要求
2.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
海关总署
2021 年 4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