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部分商品进口检验监管
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及仿真饰品等 234 个 10 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即日起,海关不再对上述商品实施进口检验。
增设再生原料进口检验监管
针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 8 个 10 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将依法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检验。
增设部分商品出口检验监管
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 24 个 10 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将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检验。
本公告自 2021 年 6 月 10 日起正式实施,调整后的具体监管要求详见附表。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海关总署
2021 年 6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