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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365外贸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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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和《中华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式定价定义

本公告所称公式定价,指买卖双方在向境内销售货物的合同中,未以具体数值约定价格,而是通过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结算价格即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1. 货物运抵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2. 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3.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 6 个月内,能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4. 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关于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备案管理要求

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申报地或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见附件 1),如实填写备案信息。海关自收齐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若货物申报进口时或“两步申报”模式下已能确定结算价格,无需提交备案表。

(一)备案所需材料

  1. 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含长期合同、总合同等);
  2. 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价格要素说明,以及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和数量安排等情况;
  3. 其他相关说明及资料。

(二)变更与补办

因故未能事先备案的,应在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手续。经备案的合同发生变更,纳税义务人须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申报与税款担保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若结算价格尚未确定而采用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申报时须如实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及“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并在备注栏准确填写备案号(填制要求见附件 2)。

五、后续处置与时限

自申报进口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将依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申请并获申报地海关同意,结算期限可延长至 9 个月。

结算价格确定后 30 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向海关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等),并完成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以卖方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为准。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15 号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样本)
2. 报关单填制要求

海关总署
202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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