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对 2017 年第 37 号公告进行修订,现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注册条件与材料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须符合《监管区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 作业区域功能布局示意图(含监管设施及其安装位置)。
若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还需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申请人须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海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电子文本的,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
二、审核与发证流程
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将审查申请材料并实地验核是否符合设置规范。
1. 审核通过
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2. 审核不通过
说明理由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资质管理与变更
经营企业注册资质严禁转让、出租或出借。
1. 需办理变更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时,经营企业应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变更:
- 变更场所类型、面积或内部功能作业区;
- 变更场所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
- 场所换址新建。
2. 变更审核结果
同意变更的,制发新《注册登记证书》,企业须交回原证书;不同意变更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场所换址新建的,海关将重新进行实地验核。
3. 其他事项报备
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或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备。
四、注销管理
1. 企业主动申请注销
经营企业申请注销时,须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并满足以下条件:
- 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已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手续办结;
- 涉及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已结案;
- 海关配备的监管设施设备已按要求妥善处置。
符合注销条件的,制发《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交回《注册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 海关依职权注销
出现以下情形,主管海关将注销企业注册登记并制发《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通知书》:
- 企业依法终止;
- 注册登记被依法撤回、撤销;
- 《注册登记证书》被依法吊销;
- 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事项无法实施;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情形。
被注销企业须按海关要求妥善处置场所内监管货物及监管设施。
五、整改与年度审核
存在《监管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主管海关每年开展一次年度审核,对不再符合设置规范或存在违规情形的,按规定处理。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同时废止。
附件列表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
5.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通知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责令整改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21 年 6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