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精神,海关总署决定对“定居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常驻人员身份证件”及“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等四项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办理方式与核查机制
行政相对人可自主选择沿用原有提交证明的方式,或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免予提交指定证明材料,但须填写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将其与其他规定材料一并提交海关。海关将对承诺内容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行政相对人须予以配合。
适用证明事项定义
本公告所指四项证明事项具体依据如下:
- 定居证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六条中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
- 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
- 常驻人员身份证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的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 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指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19 号第二条中规定的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
文书获取与施行时间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相关办事指南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业务办理现场获取,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填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定居证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 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 常驻人员身份证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 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 定居证明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doc
- 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doc
- 常驻人员身份证件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doc
- 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doc
海关总署
2021 年 7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