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美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单烷基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申报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 2021 年第 25 号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11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单烷基醚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为确保贸易救济措施有效实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税则号列 29094400 申报规范
自 2021 年 9 月 11 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其他单烷基醚”(税则号列 29094400)时,需按以下规则填报商品编号:
- 涉及商品包括: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二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丙醚、二乙二醇丙醚、乙二醇己醚、二乙二醇己醚、乙二醇异辛醚、二乙二醇异辛醚。上述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094400.10。
- 该税号下其他商品应填报为29094400.90。
税则号列 29094990 申报规范
自 2021 年 9 月 11 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其他醇醚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则号列 29094990)时,需按以下规则填报商品编号:
- 涉及商品包括:三乙二醇甲醚、四乙二醇甲醚、三乙二醇乙醚、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乙醚、丙二醇丙醚、二丙二醇丙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三丙二醇丁醚。上述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094990.10。
- 该税号下其他商品应填报为29094990.9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9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