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1 号,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原 2018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7 号)同时废止。现就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原则及核心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2018 年版《办法》对规范海关信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及 2020 年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及完善失信约束制度等指导意见,需通过修订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实施失信惩戒及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的作用,提升管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水平。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回应企业诉求。随着信用体系深入建设,企业普遍反映原“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偏高、便利措施有限、获得感不强。海关总署党委决定将信用等级由四级优化为三级,本次修订旨在固化改革成果,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二、主要修订内容
1. 优化企业信用等级分类
遵循“简单管用”原则,将企业信用等级由四级调整为三级:保留“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分别实施便利或严格管理;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统一实施常规管理。鉴于管理范围涵盖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规章标题相应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 强化守信激励,提升企业获得感
在保留原有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基础上,新增多项利好:降低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比例、优先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优先推荐食品等出口企业注册等。同时,将高级认证企业复核周期由三年延长至五年。鉴于原“一般认证企业”认证成本高但实惠少,该分类予以取消,并明确建立信用培育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晋升为高级认证企业。
3. 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信用修复制度
严格落实国务院要求,仅在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化妆品监管及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等领域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明确列入标准、程序、移出条件及救济措施。同时,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失信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明确修复标准及程序,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