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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70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

2021年第70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 365外贸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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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便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要求,进一步便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流程,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模式定义

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由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统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专用存储地点。该模式允许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全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完成,属于特定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业务,对应监管方式代码为 1210。

三、企业资质要求

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开展相关管理业务的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四、设施与系统规范

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业务时,须满足以下技术与监管要求:

  • 划定专门作业区位;
  • 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
  • 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商品分拣、理货等作业实施信息化管理;
  • 按规定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报送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全程接受海关监管。

五、管理体系与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及相关管理制度,确保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企业需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退货处置流程

退货中心仓企业在仓内完成商品分拣后,按以下分类处理:

  • 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按现行规定向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式申报退货;
  • 不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由企业复运出区域进行相应处置。

七、安全与风险防控

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完善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到消费者管理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制度。操作须规范,严格遵守区域管理制度,并配合海关强化对仓内商品的实货监管。

八、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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